最近剛剛開始讀這一本《失能、障礙、殘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工作的省思
開頭譯者提到

1997年4月「殘障福利法」修定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法條稱呼的改變,顯示對於身障者服務與權利重新的權釋
但是在服務的各層面,工作者的觀念是不是改變了呢?


其實,去年的這個時候,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導論時
也就是2007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經再次修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不過2008年10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六四九號解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不符,故自解釋公布日起三年失其效力。

按照斜坡理論
很快的身權法裡面關於第六十九條優先採購第三十八條定額進用
等等的積極性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都會被解釋成違反公平原則有可能都會違憲
希望這不會是真就一直給它滑下去.....

非身障者在這個時候就業就很拼了,更何況身障者就業

其它的心得寒假看看有沒有時間寫..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童‧話‧世‧界 的頭像
ssbs

童‧話‧世‧界

ssb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