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為研究法報告苦惱的時候,逛到班板上面,看到助教發表的文章中有那麼一段話:「我想身為(準)社會工作(者的)我們更應該要去看到隱藏的權力關係,才會避免自己居然不知不覺的運用了以上對下的態度,但又把它包裝成『服務』的形式。

這讓我腦中突然閃過Michel Foucault這個名字,以及他所說:「權力無所不在」(可惜我和他一點都不熟)。我想這個現象不僅僅出現在「服務者—受服者」之間,也同時存在於接受社會工作教育體制當中的「學校—老師」以及「老師—學生」之間。在某位老師的課堂上,與師長的對話過程中,我清楚的感受到所謂「資訊、知識與權力」的不對等情形。我相信那時候老師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權力位置,並且也正在運用體制所付與的權力(當然,我所指的這位老師並不列在兩位班導師之中)。社會工作人員不能夠對受服者使用上對下的態度,但是,社會工作的學者們,就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嗎?

C. Wright Mills在《社會學的想像》中提到的:「自由並不只是有機會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也不只是有機會在定型的可能方案中做抉擇。自由,最重要的,乃是有機會建構抉擇選項,爭論其優劣—以及,接下來的選擇的機會。」那麼,受服者有沒有權力選擇她/他想要的服務和對待,學生有沒有機會選擇自己想要學習的課程,能不能夠選擇自己想要追隨的師長?是否還有機會在這個體制之下找回自己的主體性?學校畢業門檻重重,並將公益服務設定為「必修課程」,並且安排在「專業課程」壓力沉重的大二,但是並沒有清楚明悉的告知學生公益服務的意義(也或許學生自己沒有弄懂過),會不會造成學生只是顧著積累72小時的時數?接下來努力積滿200小時的志願服務,以滿足系上的實習規定?

我時常懷疑,是我們這群學生總愛按照「最大利益原則」在教育系統中求生存,還是教育體制的設計硬是要我們走向「阻力最小的路」,在計量式的思考模式底下被量產的社會工作學生,難得有機會去思考權力和結構的問題,公益服務的週誌會是一個思考的起點。

記得上學期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導論課堂上,育瑜老師提醒過我們,有機會要試著去體驗學校的無障礙空間是否真的夠友善。這次「放風箏」的行程中,僅在中餐廳到大草原之間,就能身歷存在著許多其實可以改善的不方便:從馬路到廣場的動線沒有坡道,需使用進貨斜坡,從廣場到中餐廳間僅有一處落差較小的高低階,中餐廳洗手間沒有無障礙設計,從馬路進到大草園周圍步道沒有缺口。僅管,這裡也是養成社會工作人員的搖籃。

其實公益服務中牽扯的不只是權力關係,更多時候,也存在著倫理議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b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