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立法要拿來開刀的對象
要命的事情是,看起來有不少題目我也不會



國籍法 (民國95年01月27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

國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97年11月14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22

第八條第六項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http://www.ris.gov.tw/ch1/ris-3-15.html
第三條第三款
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
口試
.doc格式
http://www.ris.gov.tw/ch9/0971112-a.doc
.pdf格式
http://www.ris.gov.tw/ch9/0971112-a.pdf
筆試
.doc格式
http://www.ris.gov.tw/ch9/0971112-b.doc
.pdf格式
http://www.ris.gov.tw/ch9/0971112-b.pdf
並自97年11月17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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